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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可否在税前可扣除? |
来源: | 作者: | 时间:2013-7-11 23:55:51 |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
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
号)规定: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
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
知》(财税〔2008〕121 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
除额。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
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
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34 号)规定:
“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根据《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 号)规定:
第二十五条 企业向非金融机构或个人借款而支付的利息,以借款合同(或协议)、付款单据和相关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向个人借款而支付的利息,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且应当以借款合同(或协议)、付款单据和地税局代开的利息发票做为费用扣除凭证。 |
上一条:企业未认定为高新企业能否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
下一条:关联企业之间无息贷款是否按金融保险业缴纳应计未计利息的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