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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购建可拆卸厂房如何做账? |
来源: | 作者: | 时间:2013-7-12 0:05:48 |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规定: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
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第四条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在租赁的土地上所建厂房符合固定资产确定条件,可以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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