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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税务筹划文章的启发 |
来源: | 作者: | 时间:2013-7-12 0:56:04 |
夏文主要内容是:某市国税机关在对某公司进行纳税辅导时,要求该公司发往外市三个销售机构的货物,应在当月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文章针对这一税务处理进行了销售方式的税务筹划,以避免发生向销售机构发出货物就纳税的现象,夏文认为该公司可将设在外地的三个销售机构独立核算盈亏,然后分别与其签订代销协议。这样该公司的销售行为就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以下简称165号文)中有关代销的税收政策:即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企业通过实行代销方式,在货物销售后缴纳税款,相比设立分支销售机构来说,能使税款延期缴纳,享受递延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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