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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财税热点问题,必看! |
来源: | 作者: | 时间:2022-4-1 17:34:38 |
企业从私募基金取得的分红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公司是浙江宁波市一家企业,以前年度购买的私募基金今年取得了分红,请问我公司取得的该分红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A: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2019年10月24日在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网上留言板块对问题“企业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是否缴纳所得税”解答如下,财税2008年1号文的该条是对公募基金,目前私募基金不能享受免税优惠。所有的所得税优惠事项都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中。总局对私募这块还在调研中。
因此,你公司取得的私募基金分红不适用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的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需要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残障儿童特殊教育父母可否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邓家父母的残障孩子7周岁在北京接受特殊教育,请问邓家父母可否享受个人所得税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A: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子女教育。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及起止时间、子女就读学校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22年1月18日发布《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2021年12月)》第5问“残障儿童接受的特殊教育,父母是否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答复如下,特殊教育属于义务教育,同时拥有学籍,因此父母可以享受扣除。 综上,邓家父母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以股权出资设立合伙企业是否缴纳个税
张某持有甲有限责任公司30%股权,投资成本100万元,公允价值120万元。张某以该股权出资,作价120万元与李某设立合伙企业。请问张某以股权出资设立合伙企业是否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A: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第一条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条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第五条规定,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综上,张某以股权出资设立合伙企业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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