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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降低税务成本方式最新分析 |
来源: | 作者: | 时间:2013-7-11 21:38:03 |
文/严惠湶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目的就是获取利润的最大化。利润的高低受收入与成本的制约,而成本主要是由生产成本与税务成本构成。生产成本降低的直接影响就是可能导致管理成本与技术成本的提高,且在一定时期达到一定程度后较难找到降低空间,于是投资者与经营者就把主要的目光转向降低税务成本。
一、降低税务成本的中性形式
降低税务成本主要有两种形式:中性形式与积极形式。所谓“中性形式”是指纳税义务人通过精心安排,利用税法的漏洞或缺陷,规避或减轻其税收负担的非违法、不会受法律制裁的行为,即通常所说的“避税”。
(一)避税产生的客观原因
避税产生的主观原因是利益的驱动,避税形成的客观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本身存在漏洞。如纳税义务人定义上的可变通性、课税对象金额上的可调整性、税率上的差别性、起征点与各种减免税的存在诱发避税。
2、纳税义务人避税行为的国际化,促使国际避税越来越普遍。产生国际避税的原因是沉重税收负担、激烈的市场竞争、各国税收管辖权的选择和运用不同、各国间课税的程度和方式不同、各国税制要素的规定不同、各国避免国际重复征税方法不同、各国税法实施有效的程度不同、其他非税收方面法律上的不同。
(二)避税的特征
避税与偷税相比具有以下几大特征:
1、非违法性。避税是以“非违法”手段来规避或减轻税收负担,它没有违法,从而不能采用像对待逃税行为那样的法律制裁。对避税,只能采取堵塞税法漏洞,加强税收征管等反避税措施。事实上,究竟何为“非法”,何为“非违法”,何为“合法”,完全取决于一国的国内法律,没有超越国界的法律的统一标准。在一国为非法的事,也许到另一国却成了合法的事。因此,离开了各国的具体法律,很难从一个超脱的国际观点来判断哪一项交易、哪一项业务、哪一种情况是非法的。
2、高收益性。避税是一种非违法行为,它能给纳税人带来极大的经济效益,并且与违法行为——偷税的风险性极不相同,避税基本上可以说极低风险或无风险。
3、策划性。由于避税涉及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况且现行的税法制度和征管水平也在不断提高,因此要做好非违法的避税,一定要有策划意识。
首先,要了解税法,尊重税法;
其次,要了解税法的漏洞或缺陷及征管中的漏洞;
再次,要对自己的企业经营进行妥善安排,使之符合避税的要求;
最后,要精通财务会计知识和其他法律知识,才不致于将避税变成逃税。
二、降低税务成本的积极形式
降低税务成本的积极形式是指纳税义务人依据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采取合法的手段,最大限度地享用优惠条款,以达到减轻税负的合法行为,通常分为“节税”与“转税”两种形式。
(一)节税
节税与避税的区别在于节税符合政府的法律意图和政策导向,是应当鼓励的一种税收行为。节税的目的是为了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其实现途径是利用税法中的优惠政策和减免税政策。节税与避税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合法性。从法律角度看,节税是采用“合法”的手段来达到减少税负的目的,其合法的最主要标志就是节税是利用税法中的优惠政策,而优惠政策本身是一种政策行为,节税行为符合立法者的立法意图。
2、道义性。节税是充分利用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符合国家调整产业导向的行为,是正当的行为。
3、趋同性。节税是立法者和税收征管者希望纳税义务人去做的,纳税义务人的节税行为在税务当局的预料和期望之中。
4、调整性。节税的关键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为此纳税义务人要能灵活应变,有敏锐的洞察力,审时度势地通过经营决策的调整达到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
转税是税负转嫁筹划的简称,是指纳税人在不愿或不堪忍受税负的情况下,通过提高价格或降低价格等方法将税收负担转移给消费者或供应商的行为。
转税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转税从本质上说是纯经济行为。避税与节税在性质上属于一定程度上的法律行为,只是有“非违法”与“合法”程度上的不同,而转税则是纳税义务人通过价格自由变动的一种纯经济行为。
2、转税能否成功取决于价格。没有价格的自由浮动,转税也就不存在。由此可见,价格自由变动是转税赖以实现的前提条件。商品供求弹性的不同所导致的价格对厂商供应量以及对消费者消费量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转嫁税款归宿的方向和程度。
3、转税不影响国家税收收入。避税和节税的结果都会在不同程度上导致国家税收收入的减少,而转税的结果是导致税款的归宿不同,不一定减少国家税收收入。
三、案例分析
【外包工程中大型机械的支出如何进行节税筹划】
2009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删除了有关一般纳税人不得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的规定,允许纳税人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生产经营过程中,有时略微转变传统生产经营模式,将为企业带来不小的收益。下面以某企业在工程外包作业过程中,将原机械产权从承包方转换成发包方,从而使企业得益于增值税转型的实例。
甲公司为大型露天铜矿石开采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年开采铜矿石400万吨。乙公司为专业挖掘铲装公司,未营业税纳税主体。乙公司在挖掘作业行业,拥有专业的铲装驾驶员及丰富的机具管理保养方面的经验,具备该方面人才、技术方面的优势。甲公司的生产作业流程为甲公司将矿山矿石爆破后,外包给乙公司破碎及铲装,按吨位计酬,其中挖掘机和推土机由承包方——乙公司提供。现就机具提供主体不同,分析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影响。
根据甲公司的生产规模,乙公司需配备四台某型号挖掘机,单价110万元/台,资产价值为440万元。由于乙公司为营业税纳税主体,所购置的资产不享受增值税转型所带来的抵扣进项税金的政策。挖掘机铲装费按2.1元/吨计费,年生产规模400万吨,工程款总额为840万元。该项挖掘机铲装工程款840万元,乙公司所开具的工程发票按现行综合税费(营业税、所得税等)约6.7%,乙公司年支付税费约56.28万元。由于甲公司的矿山开采规模大,乙方的挖掘机损耗很大,一般在四年左右进行更新,即原机具折价处理,新挖掘机进场施工。
(二)发包方提供机具
参照现购置挖掘机方式,一次性交付或分期按揭付款。现选择按揭付款方式,首付30%,余款分23个月付款,每台挖掘机月支付按揭款3.35万元,每台价款合计110万元。
甲公司向乙公司法人A某借入四台挖掘机首付款计132万元(或延缓支付乙公司相应工程款132万元),由甲公司支付给某挖掘机代理商,实际上未动用甲公司的流动资金,对甲公司现金流未产生任何影响。之后由甲公司每月支付按揭款3.35万元/台,四台计13.40万元。挖掘机按4年计提折旧,净残值按1%计算,同时甲、乙双方约定满四年后资产按1.1万元/台折价转让给乙公司。
甲公司购入四台挖掘机固定资产价税合计440万元,依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该项固定资产中的进项税金63.93万元予以抵扣,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价值为440-63.93=376.07万元。甲公司提供机具后,矿石生产用固定资产的折旧依法在税前列支,年计提折旧为376.07/4=94.02万元。
因机具为发包方提供,故对工程单价相应予以调整,甲公司给乙公司年结算总额相应减少110万元。以甲公司矿石年产量400万吨计算,原结算单价为2.10元/吨,年工程总价840万元。现调整为单价1.825元/吨,年工程总价730万元。
由于甲公司其他生产条件未有变化,故与挖掘机相关的矿石成本为挖掘机折旧费用和调价后的工程款,年折旧和工程款共824.02万元(94.02+730)。
对上述承包模式调整后,甲公司进行收益分析:
1、甲公司四年内至少降低成本63.29万元
由于机具由甲公司提供,甲公司适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生产用固定资产
进项税金准予抵扣,即四台挖掘机的进项税金予以抵扣,总额为63.93万元。
挖掘机使用满四年后,折价给乙公司计4 .4万元。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
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则转
让价款4 .4万元应缴纳增值税0.64万元。
由此计算得出该项固定资产实际抵扣进项税金为63.93-0.64=63.29万元。
以四年为一个周期,由于甲公司付给乙公司的工程款是以固定资产含税价为准,同金额
减少计酬单价及总价,故甲公司实际减少成本为实际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金加固定资产净
值转让收益,即实际抵扣增值税63.29万元加处置收益(假设本案例处置收益为零)。
2、乙公司四年内至少减少税费29.48万元
定资产购置款,即资产购置款440万元部分不再开具工程发票,按现行综合税负6.7%计算,则为
乙公司减少税费为440×6.7%=29.48万元。由于只是形式上有所改变,资产最终归属于乙公司,
乙公司的利益并未因此受到影响,并由此减轻了本公司的税负,乙公司乐于接受这样的固定资产
投资方案。
3、甲公司有了继续降价的空间
甲公司与乙公司为长期合作单位,在不影响乙公司原既有利益的前提下,机具产权暂
时计入甲公司名下,使用满四年后处置过户给乙公司,乙公司仍将拥有该机具的产权。
对于等额固定资产原值所少开具工程发票而减少的税费,甲公司要求再减少计酬单价,
总额共20万元。乙公司为保证业务的长期稳定,且利益未受到损失,仍因此受益而减少税
费29.48-20=9.48万元。
结论是机具产权的临时改变,甲公司减少矿石成本共83.29万元(63.29+20),乙公司保
证了业务的长期稳定,并由此减少税费9.48万元,是一个双赢的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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